白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日期: 2015-02-25来源: 白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完善机构编制工作运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市编委)是市委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部署和决定。
第四条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决定,研究拟定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研究审议报市委、省编办批准的机构编制有关事项。
第六条 研究审议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以及全市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1、审议市级党政群机构改革方案;
2、审议市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
3、审议市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名称及部门领导职数的调整事宜;
4、审议县(市、区)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及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
5、审议市直部门之间职责的划分;
6、审议市直部门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
7、审议开发区及园区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人员编制方案;
8、审议副处级以上事业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名称、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
9、审定市直部门与县(市、区)之间职责的划分;
10、审定市直新增事业单位核定财政拨款编制或已设立的事业单位改变经费渠道;
11、审定市直新增行政机构使用机动行政编制。
第七条 研究决定市委、市政府及省编委、省编办交办重大机构编制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八条 市编委实行主任负责制。日常工作一般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处理。
第九条 市编委由下列人员组成:市政府市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编办主任、市监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人社局局长。由市长担任市编委主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副主任。
第十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办)是市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市委、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综合职能部门,列市委机构序列,在市编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市编委会议分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市编委全体会议由市编委全体成员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市编办提出,并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召开的时间由主任确定。主要任务是审议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审议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审核市直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方案,研究决定市编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市编委主任会议由市编委主任、副主任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机构编制管理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市编委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由市编办负责,每次会议均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文件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凡属市本级有关调整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级别建制、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宜,必须由市机构编制部门行文。
第十六条 经市委、市政府讨论通过,以市编委名义印发的涉及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或经市编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编委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十七条 应由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因特殊情况急需处理而又不能及时召开会议时,可由主任、副主任直接会签。
第十八条 市编委及其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文件、函件和由市编办审批的事项,由市编办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