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行政事业单位空编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 2015-02-25来源: 白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各部门、市所属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空余编制的管理使用,提高编制管理的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直党政群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价格监督局等使用专项编制部门和教育系统使用省核定的中小学编制单位)的现有空编(包括行政、事业、工勤员额)及今后市直各部门、市所属事业单位自然减员后(调出、退休、死亡),空出的编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空编使用原则。 
 (一)坚持适度空编运行的原则。市直部门和市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要预留5%的空编,预留空编没有达到要求的,原则上不允许新进人员。  
   (二)事业单位空编使用要符合人员结构比例要求。  
   (三)对部门正职调整、域外公选干部、企事业单位干部调任到市直部门任职及事业单位急需的特殊高层次人才,本单位没有空编的,经批准可以使用市编办统一管理的机动编制或周转编制,待有人员调出或自然减员空出编制后予以冲销,原使用的机动编制或周转编制由市编办收回。 
 第四条  空编使用审批程序。 
 (一)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向市编办提出下一年度考试录(聘)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计划。 
 (二)市直部门和市所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预报告制度。市直部门和市所属事业单位在拟调入或考试录(聘)用人员计划前,需事先向市编办提交使用空编的请批函,说明使用空编的理由。 
 (三)市编办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审核意见。接到部门和单位使用空编的请批函,业务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以市编办名义出具同意使用空编函,部门和单位以同意使用的空编函作为拟调入或考试录(聘)用人员计划的依据。 
 第五条   使用空编人员落编条件。 
 (一)调入人员落编条件:部门和单位落编申请函、市编办同意使用空编函、部门和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事业单位还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下同)、市委、市政府任职通知或干部调动工作通知,组织、人社部门岗位资格审查意见。军转干部(退伍军人)还需附军转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分配通知书》(《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二)新录(聘)用人员落编所需条件:部门和单位落编申请函、市编办同意使用空编函、部门和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组织、人社部门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调入人员基本情况。 
 第六条   落编程序。 
 (一)部门和单位调入或考试录(聘)用人员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市编办提出落编申请。 
 (二)经市编办审核,符合落编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落编手续。对未出具同意使用空编函的落编申请,不予落编。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考试录(聘)用或调入人员、军转干部(退伍军人)报到后在10个工作日以内到市编办办理落编手续,落编时间应与《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调动通知书》、《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事业单位人员聘用通知书》或《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分配通知书》(《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介绍信》)上注明的时间相一致。  
 第八条  市编办办理落编手续后,应及时负责办理落编人员编制信息网络数据库更新。
 第九条  市编办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落编审核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时限进行审核,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和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