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日期: 2015-02-25来源: 白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机关工作运行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编办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负责, 按照市编委决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编办指导,对市直部门机构编制工作实施管理,对下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县(市、区)编办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 工 作 职 责

    第三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以及相关领域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了解掌握相关改革动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协调相关部门涉及机构编制有关专项改革事宜。
第四条 统一管理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开发区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县(市、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及市直部门与县(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 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和市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第八条 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制定全市各类事业单位定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员额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负责市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审核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审核市直各部门直属新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结构比例和领导职数;指导县(市、区)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负责对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县(市、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条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工作规定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市直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检查、指导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情况,处理违规事件。
    第十一条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决 策 程 序

    第十二条 健全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会议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持体系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是办机关最高的议事决策形式,主任办公会组成人员应认真学习领会上级工作部署要求,把握正确的决策方向;注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保证决策切实可行;提高决策水平和效能。
    第十四条 提请主任办公会议、办务会议或主任碰头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根据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认真听取参会人员和有关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全市的重大问题应报市编委会审议或审定,依据市编委会意见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主任办公会议、办务会议或主任碰头会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须表明自己的态度,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如意见分歧较大,可暂缓作出决定,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行讨论决定。会议一旦形成决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决定内容,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必须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办务会议或主任碰头会议重新议定。
    第十六条 经主任办公会议、办务会议或主任碰头会议研究做出的决定,各科(室、局)、直属单位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秘书科(或会同相关科、室、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决定得到落实。
                                                 第四章 政 务 公 开
 
    第十七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建立机构编制业务信息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机构编制业务及其执行情况,通过有效形式向本系统或社会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八条 凡涉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章制度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通过编办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自觉接受市编委领导和省编办的监督;自觉接受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新闻舆论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畅通的沟通渠道,虚心听取意见建议,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条 重视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办领导要亲自阅批、接待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各科(室、局)、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制度,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二十一条 实行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确定绩效管理目标,量化绩效管理标准,履行绩效管理承诺。
 
                                                 第五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十二条 坚持原则,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认真办理,符合政策规定的事项要按规定时限办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失职、渎职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程序办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分级负责制。

                                                 第六章 督 查 工 作
 
    第二十四条 市编办的督查工作,坚持完善制度,建立规范,明晰责任,跟踪问效原则。秘书科负责督查工作的协调、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五条 督查工作应紧紧围绕机构编制工作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来开展;应全面、客观、准确、迅速地了解和反映工作情况,特别是对机构编制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讲效率、重质量、求实效,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二十六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决定和重要文件、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办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主任办公会议、办务会议及主任碰头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上级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局)、直属单位对主任办公会议决议、决定以及办内重要工作部署和办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要认真贯彻执行,按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落实,并及时报告进展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